組織章程
供應鏈科學減 碳目標倡議聯盟(SSBTi聯盟)

SSBTi 聯盟組織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聯盟名稱為「供應鏈科學減碳目標倡議聯盟」英文名為Supply-chain council for Science-Based Targets initiatives & standards(簡稱:SSBTi聯盟)
第二條:(宗旨)
本聯盟為民間發起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全球性非政府組織(NGO),以喚起各國或地區企業法人重視地球資源的永續意識,推動採用科學減碳倡議的方法學,協助各國或地區民間與政府公共政策及企業決策朝向可持續性發展方向,提升環境品質,從事環境保護,維護環境資源為宗旨。
第三條:(任務)
本聯盟之任務如下,由各國或地區的本聯盟會員組織或代表,依該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推動及協助企業加入各項國際上主流之碳揭露服務平台(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並帶動國際間相關供應鏈企業合作。
二、推動及協助企業加入國際標準之科學化減碳目標倡議(SBTi),推廣與國際接軌之碳足跡與碳中和等行動,實現永續發展目標,並帶動國際間相關供應鏈企業合作。
三、協助當地政府規畫及建置溫室氣體管制相關法規等,推動國際學術研究及交流合作等工作。
四、協助企業進行國際與國內碳權交易及達成因應法規的減量目標等。
五、協助企業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規畫執行碳資產管理專案,進行碳市場政策擬定與分析,提供企業碳資產管理服務。
六、協助全球供應鏈企業針對1.5℃科學減碳倡議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碳權申請、碳足跡與碳中和、ESG、CDP、SBTi科學減碳倡議等環保議題技術顧問服務。
七、舉辦環保相關學術研討會、技能及教育培訓活動等,並發行出版物,協助當地政府、企業及民間社會對環保意識型態的認同和政策的改變,提出環保減碳可行之解決方案。
八、其他有關達成本聯盟宗旨之事項。
第四條:(組織定位)
本聯盟是一個非營利、非政府組織,聯盟會員依本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推動工作,並接受聯盟總部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區域範圍)
本聯盟以全球各國及地區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總部及分會設置)
本聯盟會址總部設於美國加州,會員得經聯盟同意後在各國或地區設聯盟分支機構(聯盟分會)或代表處。本聯盟在各國或區域的分支機構組織須向當地政府依法完成立案或登記,並由聯盟總部指派人員進駐該分支機構督導協助辦理業務。
第七條:(會員資格)
本聯盟的會員由各國或地區的單位團體組成。凡在各國或地區依法向當地政府註冊登記立案之基金會、社會團體、民間機構、公司企業、學術教育單位等具備法人身分者,均可申請加入會員,經聯盟審核同意後,成為本聯盟在其國家或地區的會員。每一個單位會員得推派兩人為會員代表參與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合作事項)
本聯盟內會員為達公平、互惠、資源共享,彼此得依下列方式進行全球戰略合作,合作方式分為共同倡議聯盟宗旨任務的環境保護目標,共同研究與開發相關技術服務、共同參與會員之間發起符合聯盟章程的活動、共同參考諮詢及經驗分享等四項。
第九條:(會員大會與聯盟主席產生)
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選出聯盟主席一名,對內綜理督導聯盟會務,對外代表本聯盟,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第十條:(會員停權除名)
會員有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之義務。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聯盟主席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聯盟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聯盟主席。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聯盟之解散。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主席職權)
聯盟主席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提報會員之除名案。
三、聘免工作人員。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得提出下屆聯盟主席參考名單。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三條:(主席任期)
聯盟主席為無給職,任期9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聯盟工作人員)
本聯盟得置秘書長1人,承聯盟主席之命處理聯盟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聯盟主席通過後聘免之。
第十五條:(聯盟組織發展)
本聯盟得設各種任務組織及相關負責人,經聯盟主席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召開)
聯盟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聯盟主席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三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聯盟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之。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聯盟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2年3月15日聯盟會員大會通過。